《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大抓落實督查激勵實施辦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大抓落實督查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5〕1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大抓落實督查激勵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大抓落實督查激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督查激勵,是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對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安排中大抓落實、成效明顯的地區、單位予以表揚激勵。
第三條 督查激勵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論述,遵循服務發展大局、科學規范評價、減輕基層負擔、強化正向激勵的原則,聚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分類評價,科學制定督查激勵項目、評價體系和指標,公平公正公開組織評選,以通報表揚、政策支持、宣傳推介等激勵方式,激發各地守正創新大抓落實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助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籌、協調和組織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省直相關部門負責所屬范圍內督查激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實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勵措施在本地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督查激勵對象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湘江新區,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六條 督查激勵組織實施的主要流程包括: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省直相關部門,于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勵項目,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印發;省直相關部門分別就牽頭負責的督查激勵項目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后發布;省直相關部門按規定組織督查激勵評選并公示評選結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擬激勵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印發表揚通報。
第七條 督查激勵項目。督查激勵項目設置堅持“對標對表、聚焦重點、能進能出、動態調整”原則,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推介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綜合督查發現的典型經驗。如確有必要,經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年中可對督查激勵項目進行適當調整。
對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組織開展單項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目標任務的工作,原則上不納入督查激勵項目。評價指標不能客觀量化的工作,原則上不納入督查激勵項目。
督查激勵項目如需設立子項目,子項目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3項。
第八條 年度督查激勵項目確定后,省直牽頭部門應在1個月內制定并印發實施方案,明確激勵名額、評價指標、評選程序、分類情況等。實施方案應征求市州意見,并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印發。
第九條 督查激勵名額。除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外,單項督查激勵對象名額市州不超過6個、園區不超過15個。
第十條 督查激勵評價指標。督查激勵評價指標應聚焦工作重點設立,不得隨意擴大評價范圍,不得將部門日常工作納入評價指標。以量化指標和客觀指標為主,評價數據原則上由省直相關部門直接采集,不得將開會發文、留痕打卡等過程性內容作為評價指標,不得增加基層報送材料和迎接督查檢查的負擔。除對標國家有關評價指標體系或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外,單項督查激勵評價指標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個。不設立二級指標。設立子項目的,所有子項目評價指標數量之和原則上不超過10個。
堅持分類評價,省直相關部門結合工作特點分類設置評價指標。統籌考慮成績突出和進步明顯兩個方面因素,科學設定總量、增量、均量的分值權重。對園區重點評價經濟發展和安全底線指標,原則上不評價社會管理指標。
第十一條 省直牽頭部門以適當方式定期公布有關指標數據,以督查激勵指標為基礎、以量化分值為標準開展督查激勵項目評價。堅持結果導向,在規定名額內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擬激勵名單。對排名相同的,優先考慮進步明顯的地區、單位。
第十二條 省直牽頭部門對提出的擬激勵名單進行集體研究,并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省直牽頭部門要建立申訴復核機制,擬激勵名單公示時一并公布申訴復核電話。收到申訴復核事項后,要第一時間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申訴單位或申訴人。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直牽頭部門建立核查監督機制,在各部門公示期間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查或交由省直牽頭部門核查,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申訴單位或申訴人。核查中發現評選過程存在突出問題的,可責令省直牽頭部門重新組織評選;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省直牽頭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示后的擬激勵名單及評分等情況。
第十六條 審核督查激勵名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審核擬激勵名單。對工作不力,被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約談、問責,或在巡視巡察、審計、督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突出問題并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或本年度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地區、單位,取消相關事項激勵資格。
在審核過程中擬否決的激勵對象,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否決。該激勵項目空缺名額不再另行遞補。
第十七條 激勵名單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表揚通報。督查激勵表揚通報抄送省委組織部,并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省直相關部門要注重梳理總結受激勵地區、單位經驗做法,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報道以及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加大宣傳推廣力度,供其他地區、單位學習借鑒,營造創先爭優、比學趕超良好氛圍。省直相關部門可根據本部門職責權限對激勵對象給予相應政策支持,鼓勵激勵對象擔當作為、敢闖敢試,進一步鞏固深化工作成果,充分發揮督查激勵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樹牢和踐行正確的政績觀,堅持正向激勵,不得層層加碼、過度加壓,不得隨意對未獲激勵的單位約談問責;著力為基層減負賦能,不得以簽訂承諾書、將相關情況按一定權重計入年度考核等形式變相設置考核事項;著力強化監督機制,不得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不得“跑要”爭獎。省直相關單位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第二十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加大正向激勵力度,營造推動高質量發展大抓落實濃厚氛圍。- 上一篇: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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